喜茶在2019年跨界推出咖啡产品,将奶茶元素融入咖啡,并申请注册“喜茶咖啡”商标。然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带有欺骗性,且与引证商标“囍茶”构成近似,驳回了注册申请。喜茶关联公司不服,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一审判决维持驳回决定,认定诉争商标易使公众对商品特点、品质产生误认,并与他人在先商标混淆。本文梳理案件经过与法院裁判要点,供咖啡爱好者了解品牌商标保护动态。







近年来,国内新式茶饮品牌不断尝试跨界经营,“一直不止于茶”的喜茶早在2019年3月便涉足咖啡领域。他们打破了传统咖啡的制作思路,率先将咖啡“奶茶化”,在咖啡饮品中融入黑糖波波、奶冻、奥利奥碎、芝士奶盖等配料,让咖啡类产品更具吸引力。
同时,产品包装走的是十足的“港式”路线,与当时刚刚兴起的国潮风潮相契合,因此一经推出就收获不少好评,也让许多原本不喝咖啡的消费者开始尝试咖啡。
随着「喜茶咖啡」系列人气攀升,为进一步融合奶茶与咖啡元素,喜茶积极将品牌与商标结合,在咖啡等商品类别上提交了商标申请,为咖啡产品上市做足准备。然而“喜茶咖啡”的商标申请始终未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批准。
商标局审理后指出,“喜茶咖啡”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喜茶”与引证商标(见下图)的显著识别文字“囍茶”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含义相同,分别构成近似标识。此外,“喜茶咖啡”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加奶咖啡饮料;可可饮料”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据此,商标局决定驳回“喜茶咖啡”的商标注册申请。
根据中国商标网信息,喜茶运营主体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申请注册“喜茶咖啡”商标,目前商标状态为驳回复审中。
面对商标被驳回,喜茶公司并不认同。喜茶方面认为,“喜茶咖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导致公众误认,因此其关联公司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同时还补充提交了部分在先判决以及他人在第30类相关商品上已注册的含“咖啡”文字要素的商标档案列表。
经法院审核,北京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发布了“深圳美西西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认为,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使用在糖、面包、布丁、含有磨碎的咖啡豆的巧克力片、可可饮料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特点、品质等产生误认,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规定,驳回商标申请的决定,法院予以确认。(所谓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源、产地、质量、品质、特点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
同时表示深圳美西西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喜茶咖啡”商标不会误导消费者,故其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驳回商标申请的决定,法院经审查亦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喜茶咖啡”的显著识别部分“喜茶”与引证商标一、二汉字部分“囍茶”近似(本文图三),易使相关公众对商标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同时深圳美西西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性、不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综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结论正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因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法院驳回深圳美西西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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